﻿﻿<?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channel>
		<title><![CDATA[残疾人驾车 - Latest posts for "QQ朱伟"]]></title>
		<link>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listByUser/4332</link>
		<description><![CDATA[Latest posts for "QQ朱伟"]]></description>
		<generator>JForum - http://www.jforum.net</generator>
			<item>
				<title>[上肢驾车] 2015年驾考改革中关于上肢残疾人的内容</title>
				<description><![CDATA[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驾驶人培训考试改革的新举措。按照《意见》要求，公安部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修改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规章形式细化固化改革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规定了自学直考的试点范围和条件要求。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改革推进工作进行部署，全力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新部令和公告已向社会公布，将于2016年4月1日同时施行。<br /> <br /> 　　惠民生，各项服务举措目标路径全部明确<br /> <br /> 　　新部令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将改革意见确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予以细化固化，做到改革既于法有据，又可操作可执行。<br /> <br /> 　　强力推进自主约考，惠及每年3000多万新驾驶人。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约考渠道，改变驾校集中包办约考，取消考试名额分配制，保障学员知情权、选择权。搭建便捷高效的互联网约考平台，实现网上报名、网上约考、网上缴费，开通车管服务“直通车”，切实做到考试资源公平分配、考试机会公正获取。公安部部署在福建、广东等19个省的28个城市试点全国统一的约考平台。试点城市将于3月底前推广到位，其他地方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开通。<br /> <br /> 　　全面取消异地限制，流动人员跨市跨省办证更加方便。在原来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异地申请领证的基础上，全面放开所有车型驾驶证异地申请、异地考试，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居住证即可在居住地申领驾驶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放开驾驶证异地补领、换领、审验，驾驶人持身份证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补换证、审证业务，实现信息异地流转、业务就地办理，数据内部传递、群众一次办成。<br /> <br /> 　　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共享汽车文明成果。2003年以来，公安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先后放开左下肢、右下肢、双下肢以及听力障碍人员驾驶汽车的条件，已为7.4万名残疾人发放了驾驶证。随着残疾人驾车制度的完善、车辆改装技术的进步，借鉴国外相关成熟做法，公安部商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进一步放宽了上肢残疾人、单眼视障人员驾车条件。上肢残疾人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驾驶安装有专门辅助装置的小型汽车。左手符合规定，右手手掌完整但手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单眼视障人员优眼视力达到5.0以上，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<br /> <br /> 　　调整定期体检制度，惠及700多万老龄驾驶人。适应老年人身体条件改善的状况，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新部令将每年体检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该项措施施行后，将惠及700多万60至70周岁的老龄驾驶人。同时，对未按期体检驾驶证被注销的，给予救济恢复途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直接恢复驾驶资格。新部令实施前，因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一并享受救济政策。<br /> <br /> 　　稳推进，自学直考试点条件要求一一落定<br /> <br /> 　　驾驶培训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仅关系自学人员自身的交通安全，更关系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自主学习驾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从自学用车要求、指导人员条件、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对自学直考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br /> <br /> 　　明确试点范围。鉴于我国道路环境复杂，混合交通明显，交通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试点自学直考将按照《意见》试点推进的要求和“依法、规范、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展。根据选取不同区域、兼顾城市规模、体现典型性的精神，选择一些交通环境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开展试点。今年，先期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16个城市开展自学直考试点，试点工作从2016年4月1日正式开始。<br /> <br /> 　　明确条件要求。限定训练车辆，自学直考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加装供随车指导人员使用的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交强险；限定随车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重伤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限定训练路线和时间，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br /> <br /> 　　明确管理制度。建立学车专用标识管理制度，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自学直考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共同向车管所免费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按照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限定训练车辆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建立车辆和人员一一对应制度，一个学车专用标识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br /> <br /> 　　明确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等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予以处罚；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予以处罚。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无具备资格人员指导的自学人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br /> <br /> 　　需要提示的是，与驾校培训相比，自学直考的考试标准不降低，考试要求不放松。驾驶培训是一项专业性、技能性培训，驾校作为职业性培训机构，仍然是学习驾驶的主渠道。建议大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学驾方式，保证学习质量效果。<br /> <br /> 　　提素质，驾驶培训考试制度规范突出严格<br /> <br /> 　　新部令和两部贯彻通知进一步严格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严格了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规范了职业教育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新驾驶人的安全文明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<br /> <br /> 　　强化培训管理，培养安全文明合格驾驶人。两部贯彻通知要求，驾校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内容进行培训，突出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的培养。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系统，严厉打击学时造假行为，发现驾校减少培训内容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组织修订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一步调整优化培训、考试内容和规定学时、里程，引导建立一整套融知识、技能、意识、安全为一体的驾驶规范化教学体系。<br /> <br /> 　　严格考试制度，确保考试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新部令规定严格落实考试内容，严格执行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推行随机安排考试，由计算机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与驾校、与考生信息双向屏蔽。推行考务公开，考前公开考试安排，考中公开考试视频，考后当场公布成绩，以公开促公正。推进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br /> <br /> 　　杜绝“速成”驾照，严格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针对一些人员伪造境外驾驶证，或者取得境外“速成”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新部令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持境外驾驶证换证制度。境外驾驶证换领我国驾驶证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出入境记录核查程序。对长期在国外生活居住的我国内地居民和境外驾驶人，持境外驾驶证换领国内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我国内地居民取得境外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换领我国驾驶证时，需要参加全部科目考试。<br /> <br /> 　　推行职业教育，提高重点驾驶人整体素质。推行大型客货车职业化教育培训，利用大专院校优质教育资源，提升重点驾驶人文化素质和职能素养。2014年，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公安部等五部门部署开展大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试点工作，此次改革，将大货车驾驶人职业培训一并纳入。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形成科学、实用的理论基础教材和实操训练教程，建立完善健全的驾驶培训职业教育体系。根据新部令，接受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一年后，可以申请大型客车或者牵引车驾驶证，申请时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br /> <br /> 　　公安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迅速落实两部贯彻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新部令规定，积极稳妥做好自学直考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改革措施落实，切实让改革成效惠及群众，让学车领证更便捷、更高效。]]></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preList/7562/13523</guid>
				<link>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preList/7562/13523</link>
				<pubDate><![CDATA[Sun, 14 Feb 2016 08:31:29]]> GMT</pubDate>
				<author><![CDATA[ QQ朱伟]]></author>
			</item>
			<item>
				<title>[上肢驾车] 官方: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 含视力障碍上肢残疾等</title>
				<description><![CDATA[ 中新网12月1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<br /> <br /> 《通知》指出，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br /> <br /> 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br /> <br /> 《通知》要求，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<br /> <br />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br /> <br /> 《通知》明确，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br /> <br /> <br /> 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<br /> <br /> 此外，《通知》提出，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制定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<br /> <br /> 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br /> <a class="snap_shots" href="http://news.163.com/15/1210/10/BAFFVJD300014JB6.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http://news.163.com/15/1210/10/BAFFVJD300014JB6.html</a>]]></description>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preList/7554/13462</guid>
				<link>http://www.cjrjc.com/jforum/posts/preList/7554/13462</link>
				<pubDate><![CDATA[Thu, 4 Feb 2016 13:38:38]]> GMT</pubDate>
				<author><![CDATA[ QQ朱伟]]></author>
			</item>
	</channel>
</rss>